腾讯控股简体中文版招股书: 08 监管
57监管概览中国政府对电信业务(包括本集团的互联网相关即时通信、互联网资讯内容供应、网上娱乐、网络广告业务及其他电信增值服务)的营运有严格监管。在中国国务院的领导下,信息产业部为中国包括互联网在内的电信业务主要监管机关,而其他政府机关亦参与监管外商投资、广告、定价、知识产权、保安、加密及各类资讯内容。本集团的中国法律顾问认为,除「风险因素有关本集团提供服务及产品之监管风险」及「—腾讯计算机的申请」两节所述的若干事项外,本集团在中国的公司已就本身的成立取得一切所需的批准并维持其有效,而该等公司经营业务及营运并无违反任何有关法律及法规。本集团的中国法律顾问亦认为,除本集团已取得的执照、许可证、批准或同意及腾讯计算机现正申领的互联网出版批准与进口游戏批准外,根据现行中国法律、规则及法规,本集团经营主要业务毋须取得执照、许可证、批准或其他同意。有关本集团业务之监管电信之监管中国的互联网资讯服务受国务院于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五日颁布的电信条例监管。电信条例将中国所有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及增值电信业务。电信条例随附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于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更新并于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生效)规定,互联网资讯服务属于增值电信业务。根据电信条例,中国电信业务的商业营运商必须向信息产业部或省级通信管理局(「通信管理局」)取得营运执照。电信条例亦对中国电信业务的各方面问题制订大量指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电信许可证管理办法」)于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由信息产业部颁布,并于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电信许可证管理办法乃根据电信条例制订,列明经营电信业务所需的各类许可证及有关申请程序。根据电信许可证管理办法,增值服务的许可证分为在单一省份经营业务的许可证(由通信管理局签发)及跨省经营业务的许可证(由信息产业部签发)。15968 12 Regulation6/4/04, 7:06 AM57
58监管即时通信及手机短消息之监管本集团的即时通信相关软件须受中国有关软件注册的法规所监管。然而,中国法律并无制订监管即时通信的特别规定。就本集团所知,互联网内容供应商可提供即时通信服务而毋须另行获得批准。请参阅「—软件开发活动之监管」。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广东通信局」)于二零零三年四月颁布试行法规,监管中国广东省注册的互联网内容供应商(如腾讯计算机及世纪凯旋)提供SMS。于中国广东省成立的互联网内容供应商必须向广东通信局申请提供SMS的批准。SMS供应商亦须监察SMS的内容、将每条SMS的纪录保存60天,并向有关政府机关提供该等纪录。于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五日,信息产业部颁布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SMS通知」)。根据SMS通知,只有获正式批准的互联网内容供应商方可提供SMS服务。SMS通知规定,营运商必须清楚向用户交待收费标准、收款方式和取消用户登记的手续。此外,营运商亦须严格根据用户的要求提供SMSSMS服务供应商必须审查SMS内容,以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移动电话营运商和SMS服务供应商的服务系统必须自动记录及保存五个月内的传输与接收时间、电话号码或收发终端装置的编码。互联网资讯服务供应商之监管除电信条例外,互联网资讯服务亦受国务院于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五日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管理办法」)监管。互联网管理办法将「互联网资讯服务」界定为「在互联网上向在㵟用户提供资讯的服务」,并将有关服务分为商业及非商业性质。就服务收费的「互联网资讯服务供应商」(一般称为「互联网内容供应商」)(即互联网内容供应商以商业形式提供服务)均须向信息产业部或有关通信管理局取得营业执照。本集团明白,信息产业部对「不收费」界定为透过互联网免费向用户提供公开资料,仅适用于非牟利政府机关或慈善组织或机构用以推广本身服务或产品的网站。互联网资讯内容之监管互联网管理办法列出被禁止内容的清单。获正式签发许可证的互联网内容供应商必须监察本身网站(包括聊天室及电子公告板)出现的被禁止内容,如有发现,则须将有关内容删掉。此外,部份被禁止内容的特定类别亦颇含糊,须作进一步诠释。因此,互联网内容供应商的责任及潜在责任并不明确。15968 12 Regulation6/4/04, 7:06 AM58
59监管互联网内容供应商均须遵从一系列其他有关内容及服务类别的法规。根据该等法规,供应商必须向不同政府机关取得批准。内容涉及较敏感或受监管范围(即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医药及医疗设备与仪器)的互联网内容供应商更须通过有关范畴的政府机关审核,方可申请营业执照。在网站刊登新闻及在互联网发布新闻均受严格监管,并仅可由经过特别审批的互联网内容供应商从事。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及信息产业部于二零零零年十一月颁布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只有属于政府授权新闻单位的互联网内容供应商方可经营网上新闻登载业务,以登载该互联网内容供应商报导的新闻。其他互联网内容供应商可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申请批准在本身网站登载根据合约由认可新闻供应商提供的新闻(有关副本须送交该等互联网内容供应商所在地的有关省级新闻办公室存案)。该等法规亦制订特别规定,申请批准在网站登载新闻,设施及富经验的人员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电子公告板及聊天室之监管信息产业部亦于二零零零年十一月颁布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BBS管理规定」),以监管提供电子公告服务的互联网内容供应商。电子公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公告板、电子讨论区、留言板及聊天室。要经营该等服务,互联网内容供应商必须取得特别批准。该等法规规定,电子公告服务营运商必须记录该等服务登载的内容、资讯发布时间及有关网址或域名。有关纪录必须保存60天,并于有关当局要求时提供。类似的纪录保存规定亦适用于互联网刊物。互联网出版之监管于二零零二年六月,新闻出版总署及信息产业部颁布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出版规定」)。根据互联网出版规定,从事互联网出版一律需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互联网出版规定对互联网出版的定义很广泛,指互联网内容供应商挑选、编辑及处理本身或他人创作的作品(包括来自已正式刊行的书籍、报章、刊物、影音产品及电子刊物或在其他媒体公开的作品的内容),并于其后在互联网上登载或经互联网将该等作品传送予用户,以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下载的在㵟传播行为。根据互联网出版规定,互联网出版组织必须由专业编辑人员审阅所出版的内容,以确保符合有关法律。15968 12 Regulation6/4/04, 7:06 AM59
60监管网络广告之监管互联网内容供应商必须获工商管理局或其有关地方分局批准,方可经营网络广告业务。腾讯计算机及世纪凯旋并无另行取得上述批准,惟腾讯计算机的「网络广告」属于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发出的增值电信业务营运许可证所列的服务项目,而该许可证所规定的服务范围属于工商管理局地方分局向腾讯计算机发出的营业执照的业务范围。网上文化活动之监管文化部于二零零三年五月颁布互联网文化规定。互联网文化规定适用于所有经营互联网文化活动(即在互联网上制作及传播文化产品)的互联网内容供应商。根据互联网文化规定的定义,「互联网文化活动」乃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相关服务的行为,包括(i)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租赁及广播互联网文化产品;(ii)网上传播,即把文化产品刊登于互联网上或经由互联网传递至电脑、固线电话、移动电话、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客户端,以供网上用户浏览、阅读、欣赏、使用或下载;及(iii)互联网文化产品展览及比赛。此外,根据互联网文化规定的定义,「互联网文化产品」乃指经过互联网制作、广播及发布的包括影音产品、游戏产品、表演录像、艺术作品、卡通及其他文化产品。除获得信息产业部批准外,所有从事商业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公司(「互联网文化公司」)必须取得文化部批准。互联网文化规定列明,申请人亦须符合有关互联网文化公司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腾讯计算机已获文化部批准提供互联网文化活动。互联网文化公司必须再向文化部申请批准经营进口在㵟游戏。文化部于授出批准前将会审阅该等游戏的内容。二零零四年五月十四日,文化部发出通知,列明互联网文化规定的有关要求。互联网文化公司须自行审查进口游戏的内容,然后再向文化部申请审查其内容。文化部的通知规定,互联网文化公司必须于二零零四年九月一日前(i)向文化部呈交于二零零四年五月十四日前开始经营的进口游戏的该等申请;及(ii)将二零零四年五月十四日前在中国开发及经营的游戏送呈文化部存案。文化部的通知更规定,进口游戏的相关特许权合约必须为独家授权,并须符合中国合同法和著作权法,且不得载有任何明显不公平条款,而进口游戏内容的任何实质改变须取得文化部进一步批准。腾讯计算机最近已获文化部批准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已向文化部申请批准经营其于二零零15968 12 Regulation6/4/04, 7:06 AM60
61监管三年十二月起推出经营的进口MMOG「凯旋」,亦拟按照文化部通知申请批准经营先前已进口及经营的其他在㵟游戏。腾讯计算机拟根据文化部通知规定呈交该等申请。请参阅「风险因素有关本集团提供服务及产品之监管风险」。在㵟博彩活动之监管除少数授权的抽奖博彩活动外,中国法律禁止进行赌博活动,包括网上赌博活动。然而,法律上并无界定「网上赌博活动」,亦无就此颁布任何特定法例,而腾讯计算机或世纪凯旋的网上业务均未曾就此遇到任何法律诉讼或行政处分。此外,腾讯计算已终止或调整曾被公开讨论是否应视为「网上赌博」类型的游戏。因此,本集团的中国法律顾问并不知悉有任何理由足以合理认为腾讯计算机在中国有关监管及发牌规定方面会有任何重大风险。软件开发活动之监管信息产业部于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七日颁布的软件产品管理办法(「软件管理办法」)监管在中国开发及销售电脑软件或提供予用户的资讯系统或设备之内嵌软件或电脑资讯系统集成或应用服务或其他技术服务的配套软件(「软件产品」)。软件管理办法禁止开发、制作、销售或进口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含有电脑病毒、危害电脑系统安全、包含国家禁止内容或违反中国软件标准的软件产品。根据软件管理办法,在中国销售或操作的所有软件产品必须由信息产业部认可的测试组织测试,并向信息产业部或其省级机关登记。上述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可予续期。软件管理办法规定,软件产品制造商的业务范围必须包括软件业务,亦须具备有关软件制造的条件及技术实力、固定的生产基地及保障产品质量的程序与能力。有关外商投资之监管随著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一日中国加入世贸及中国就此作出承诺,中国容许有限度的外商投资于中国加入世贸文件所列的增值电信业务。外商投资受国务院于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一日颁布并于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外资电信企业规定」)所监管,而有关承诺的限制已载于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现国家发展和改15968 12 Regulation6/4/04, 7:06 AM61
62监管革委员会)、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及前外经贸部(现已合并为新成立的商务部)于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一日颁布并于二零零二年四月一日生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指导目录」)。国外投资者最多可拥有经营中国世贸承诺所列其中一种增值电信业务的公司50%股权。上述投资必须获得信息产业部及商务部或其地方机关批准。中国容许外商投资电脑业。指导目录并无限制外商拥有全外资企业业务范围所列的软硬件开发及电脑技术与资讯服务的业务权益。同样,中国于加入世贸时所作的承诺亦无限制外商拥有电脑及相关服务的权益(中国禁止全外资附属公司拥有的软件实施服务除外)。有关知识产权之监管中国已采纳全面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利权及版权)监管法例。中国已订立多份有关知识产权的主要国际公约,并已于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加入世贸时成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成员国。中国于二零零一年修订著作权法,扩阔版权保护的范围。著作权法经修订后,将版权保护的范围扩展至包括互联网活动及在互联网上传播的产品。软件版权受著作权法保护。此外,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亦制订自愿注册制度。注册商标均受于一九八二年采纳并于二零零一年修订的商标法所保护。商标可于商标局注册,可续期十年。商标特许权协议均须送呈商标局存案。附有第二级域名「.cn」的域名注册受信息产业部于二零零二年八月一日颁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及中国域名注册处互联网信息中心于二零零二年颁布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监管。互联网信息中心管理英文及中文「.cn」域名。域名争议受互联网信息中心于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五日颁布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监管。根据该解决办法,互联网信息中心可授权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处理有关争议。有关互联网私隐之监管中国宪法规定,中国法律保障公民通信自由及通信秘密,绝不容许侵犯上述权利。近年,有关政府机关制订有关使用互联网的法例,确定保护个人资料,禁止在未经授权15968 12 Regulation6/4/04, 7:06 AM62
63监管下披露该等资料。根据BBS管理规定,提供电子公告服务的互联网内容供应商必须将用户的个人资料保密,在未经用户同意下不得将该等个人资料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法律规定者除外)。该等法规亦授权有关电信机关可下令互联网内容供应商纠正未经授权披露资料的情况。最后,该等规则亦规定,倘未经授权披露资料使用户蒙受损失或造成损害,则互联网内容供应商或须承担法律责任。然而,倘用户登载任何被禁止内容或在互联网上从事非法活动,则中国政府有权下令互联网内容供应商交出互联网用户的个人资料。有关外汇及股息分派之监管根据于一九九六年颁布的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中国政府机关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多项其他法规,人民币可就流动帐交易(如购买货品及服务的付款)自由兑换为外币,并透过指定外汇银行将款项汇出中国。然而,有关合约、发票等证明及在某些情况下政府注册证书必须向有关银行呈示。至于资本帐交易(如股本投资与贷款),外币与人民币的互相兑换及将款项汇入或汇出中国,则须获得外汇管理局批准。在中国,所有付款必须使用人民币。除另行获得批准外,中国公司必须将海外所收的外汇款项汇返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如本集团附属公司)可在指定外汇银行开立的帐户保存外汇,而有关金额上限须由外汇管理局厘定。除另行获得批准外,国内企业(如腾讯计算机及世纪凯旋)均须将所收的全部外币款项兑换为人民币。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用外币向外国股东分派股息。上述股息分派属于流动帐交易,毋须获得外汇管理局批准。其他监管有关技术及软件进口之监管国务院于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日颁布并于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受限制技术的进出口均须经过审批,而有关进出口非限制技术的合约亦须登记。软件属于上述监管范畴的技术。为实行有关规定,前外经贸部(现时并入商务部)或外经贸部与其他政府机关于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颁布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登记管理办法」)、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及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进口技术管理办法」),而该等法规均于二零15968 12 Regulation6/4/04, 7:06 AM63
64监管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商务部为限制技术贸易的主要审批机关,亦为认可技术贸易的注册机关,惟该等法规亦规定,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可将其审批及注册权力下放予省级机关。在中国经营及销售(分销)进口软件亦须受软件产品管理办法所监管。有关加密技术之监管根据中国国务院于一九九九年十月颁布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作为通用规则,任何商业加密产品必须由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密码管委会」)指定的公司开发、制造及分销。中国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未经密码管委会的批准,不得进口任何商业加密产品及具备加密技术的设备,亦不得使用任何未经密码管委会认可的商业加密产品。密码管委会办公室于二零零零年三月公开澄清,「商业加密产品及具备加密技术的设备」只限于主要功能为加密或解码的专用软硬件,不应包括移动电话、视窗软件、浏览器软件及其他消费软件。腾讯计算机的申请进口游戏批准根据互联网文化规定,进口及经营于互联网文化规定生效当日之前或之后进口的在㵟游戏必须获得文化部批准。腾讯计算机已向文化部申请上述有关进口在㵟游戏的批准,惟尚未获得有关批准。然而,腾讯计算机已进口在㵟游戏,并在未获文化部批准的情况下经营进口在㵟游戏业务。倘文化部不就任何上述游戏授出进口游戏批准,则腾讯计算机必须终止经营有关游戏。倘腾讯计算机在未获进口游戏批准下经营进口在㵟游戏业务被视为违反互联网文化规定,则或会出现下列后果:•有关文化机关或会要求腾讯计算机终止未获进口游戏批准的相关进口在㵟游戏业务;•倘腾讯计算机并无自有关业务取得任何收入,则或须缴付最高达人民币10,000的罚款;•倘腾讯计算机自有关业务取得收入,则或遭充公有关收入,并须缴付相当于有关收入一至三倍的罚款(以人民币30,000元为限);和15968 12 Regulation6/4/04, 7:06 AM64
65监管•倘有关文化机关认为违规情况严重,则腾讯计算机或遭限制经营互联网文化活动,而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遭吊销。本公司于二零零三年推出进口在㵟游戏业务,而该业务于二零零三年的收入和亏损总额分别为人民币90万元(相等于二零零三年本集团总收入约0.1%)和人民币260万元。倘腾讯计算机未能取得文化机关批准而无法经营该业务,则预期对二零零四年预测总收入的财务影响将会少于3%,而管理层认为对本集团业务营运的影响不大。截至现时为止,文化部并无对腾讯计算机或(经本集团的中国法律顾问咨询后)曾经或现时在未获文化部批准下经营与腾讯计算机类似业务的任何其他互联网文化公司采取任何法律或行政程序。本集团的中国法律顾问表示,基于上述理由,本集团所经营的互联网文化活动不会受到限制,而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亦不会因未获进口游戏批准而遭吊销。互联网出版批准腾讯计算机已根据互联网出版规定申请互联网出版批准,惟截至本售股章程日期尚未取得上述批准。该项申请于二零零二年十月八日提交,超过互联网出版规定所指定于互联网出版规定生效当时经已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的公司提交申请的期限(即二零零二年九月三十日)。根据互联网出版规定,互联网出版批准申请须呈交予新闻出版总署的地方办公室作初步审查,然后由地方办公室上呈新闻出版总署作最后审批。腾讯计算机的申请乃于二零零二年十月八日向新闻出版总署的深圳市办公室提交。据腾讯计算机了解,新闻出版总署于二零零三年十月发出首批互联网出版批准。为了加快取得互联网出版批准,腾讯计算机已于二零零四年四月再呈交相关文件。据腾讯计算机了解,该项申请已上呈新闻出版总署的中央政府办公室,根据互联网出版规定进行审批。经本集团中国法律顾问咨询所知,新闻出版总署无意纯因上述延误而拒绝有关互联网出版批准的申请。本集团相信,腾讯计算机已符合互联网出版规定有关获发互联网出版批准的所有主要要求,而除本段所述者外,本公司并不知悉新闻出版总署有任何理由否决腾讯计算机的申请。倘新闻出版总署按现时的进度继续审批腾讯计算机的申请,腾讯计算机预期于未来两个月内取得互联网出版批准。本集团中国法律顾问已向本集团表15968 12 Regulation6/4/04, 7:06 AM65
66监管示,除本段所述者外,就其所知,并无任何理由使其相信腾讯计算机不会获发互联网出版批准。互联网出版批准为涉及互联网内容供应商许可证持有人所经营出版业务的批准。「互联网出版」的定义虽然十分广泛,但仅适用于腾讯计算机的若干部份业务(独立于腾讯计算机的其他业务),而不适用于一般互联网活动或网站。因此,腾讯计算机申请互联网出版批准的唯一理由在于在QQ门户网站及QQ客户端终端装置(尤其是BBSQQ社区)经营腾讯计算机挑选、编辑和处理的在㵟游戏及张贴与传播限定内容(「作品相关活动」)。互联网出版规定并无清晰界定作品相关活动是否属于必须根据互联网出版规定获得互联网出版批准的互联网出版业务。除互联网出版批准外,腾讯计算机已向信息产业部及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取得经营作品相关活动所需的一切批准。倘腾讯计算机被视为在未获互联网出版批准下经营互联网出版业务,则或会出现下列后果:•有关出版机关或会要求终止有关业务;•主要用于提供有关业务的主要设备及专用工具,以及自该业务所得的收入或会被没收;•倘有关业务的收入达人民币10,000元或以上,则或须缴付相当于有关收入五至十倍的罚款;而•倘有关业务的收入少于人民币10,000元,则或须缴付人民币10,000元至人民币50,000元的罚款。于营业纪录期间,作品相关活动并无任何收入。因此,即使作品相关活动根据互联网出版规定被新闻出版总署视为属于互联网出版业务,则新闻出版总署仅会要求腾讯计算机终止作品相关活动,并或会没收主要用于作品相关活动的主要设备和专用工具(并不包括用于腾讯计算机其他业务的设备和工具)及须缴付不少于人民币10,000元而不超过人民币50,000元的罚款。上述罚款不会导致腾讯计算机的其他业务结束。腾讯计算机已取得文化部和信息产业部经营在㵟游戏业务所需的批准。然而,该业务或会被新闻出版总署视为属于「互联网出版」。腾讯计算机的在㵟游戏业务于二零零三年推出,而该业务于二零零三年的收入和亏损总额分别为人民币90万元(相等于二零零三年本集团总收入约0.1%)和人民币260万元。倘腾讯计算机未能取得互联网出版批准(本集15968 12 Regulation6/4/04, 7:06 AM66
67监管团并无理由相信将会出现此情况),而在㵟游戏业务被新闻出版总署视为需要互联网出版批准,则新闻出版总署或会要求腾讯计算机终止有关业务、没收主要设备与专用工具(不包括用于腾讯计算机其他业务的设备与工具)及自有关业务所得的收入,并征收不少于有关收入五倍而不超过有关收入十倍的罚款。上述罚款不会导致腾讯计算机的其他业务结束。新闻出版总署并无对腾讯计算机或(经本集团的中国法律顾问咨询后)曾经或现时在未获互联网出版批准下经营与腾讯计算机类似业务的任何其他互联网出版公司采取任何法律或行政程序。基于上述理由,本集团的中国法律顾问认为,未获互联网出版批准对本集团的业务不会有任何不利影响。15968 12 Regulation6/4/04, 7:06 AM67